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中,法院可以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并查封拍卖伉俪共有衡宇。若伉俪并未约定共有衡宇份额,亦未能提供确定购置该衡宇出资额的相关证据,应视为等额享有,法院可以处置被执行人衡宇50%的份额并应保障配偶的优先购置权。案情先容一、关于袁天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并处罚金一案,生效刑事裁判:袁天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二、本案执行历程中,珠海中院裁定查封了林瑜平与袁天保名下案涉衡宇。
同时通知林瑜平可对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林瑜平以案涉房产是其与袁天保共有产业,是家里的唯一一套住房等事由提出执行异议。
珠海中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三、2017年5月3日,珠海中院作出执行通知并送达林瑜平,要求林瑜平与袁天保对该共有房产举行支解析产,逾期不支解的,该院将按袁天保对该房产享有50%份额举行处置惩罚,并拍卖袁天保所有的份额。
林瑜平提出异议但未到庭。四、2017年11月7日,珠海中院作出(2017)粤04执异48号执行裁定,驳回林瑜平异议。五、2018年3月14日,广东高院作出(2018)粤执复8号执行裁定,驳回林瑜平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争议在于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中,法院拍卖伉俪共有衡宇被执行人名下50%房产份额是否正当。首先,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中,法院可以参照民事执行相关划定,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并查封拍卖伉俪共有衡宇,该配偶可以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或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伉俪协议支解该衡宇(经被害人认可)。其次,凭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四条划定,若伉俪并未约定共有衡宇份额,亦未能提供确定购置该衡宇出资额的相关证据,依法应视为等额享有。
法院可以处置被执行人衡宇50%的份额并应保障配偶的优先购置权。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现联合法院裁判看法,针对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中,法院有权查封伉俪共有衡宇但拍卖应限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产业份额并掩护其配偶权益及份额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一、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中,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伉俪共有衡宇但应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法院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的,该配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二、该配偶可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协议支解产业或提出析产诉讼。其中,该配偶提出析产诉讼的,法院应中止执行。
该配偶协议支解产业的,不得反抗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伉俪共有产业中应享有部门的执行。三、法院执行伉俪共有衡宇应限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产业份额,而不得执行其配偶应得的产业份额。若伉俪并未约定共有衡宇份额,亦未能提供确定购置该衡宇出资额的相关证据,依法应视为等额享有,法院可以处置被执行人衡宇50%的份额并应保障配偶的优先购置权。
相关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的若干划定》【法释〔2014〕13号】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管理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划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法释〔2004〕15号】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产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实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支解共有产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支解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产业;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产业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排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产业的执行。《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配合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门的详细叙述与分析: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珠海中院通知拍卖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英华街xxx号xxxx号房袁天保名下50%房产份额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执法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的若干划定》第十六条划定,人民法院管理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划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划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推行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推行义务部门的产业。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眷属的生活必须品。
本案中,被执行人袁天保未按珠海中院的执行通知推行执法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该院通知拟拍卖被执行人袁天保名下房产份额,切合上述执法划定。本案涉案房产为袁天保、林瑜平共有的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产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实时通知共有人。第二款划定,共有人协议支解共有产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款划定,共有人提起产业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产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产业的执行。珠海中院在查封案涉房产后,多次通知林瑜平与袁天保所享有的权利及不实时行使权利的执法结果,但林瑜平并未在该院指定的期限内与袁天保协议支解产业,亦未提出析产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划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配合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划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袁天保、林瑜平伉俪并未约定份额,亦未能提供确定购置该房产出资额的相关证据,依法应视为等额享有。
因此,珠海中院作出关于处置案涉房产50%份额通知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妥。此外,珠海中院(2017)粤04执异48号执行裁定认为案涉房产修建面积92.2615平方米,处置中保留林瑜平所享有的50%份额足以保障林瑜平及其所抚养眷属的居住权利,同时认为共有人林瑜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的权利,该处置惩罚适当,本院予以认可。
案件泉源《林瑜平、袁天保条约、无因治理、不妥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执复8号】延伸阅读关于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中,法院有权查封伉俪共有衡宇但拍卖应限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产业份额并掩护其配偶权益及份额的相关问题,我们检索到以下典型案例,以供读者参考。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中,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伉俪共有衡宇但应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该配偶可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协议支解产业或提出析产诉讼。
法院未依法送达执行通知的,该配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例一:《郑桂英、蔡广辽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粤执复30、31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郑桂英提出证据证明,本案涉案房产为蔡广辽、郑桂英伉俪共有的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划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产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实时通知共有人。第二款划定,共有人协议支解共有产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款划定,共有人提起产业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产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产业的执行。凭据上述执法划定,广州中院可要求共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协议支解产业或提起析产之诉,共有人蔡广辽和郑桂英应在该院指定的期限内协议支解产业,或提出析产诉讼。
另,广州中院已在异议裁定中要求该院执行实施部门在后续执行中注意掩护案外人郑桂英的正当权益,该摆设适当,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广州中院作出(2017)粤01执1819、1820号执行通知书以及该通知书未实时送达给被执行人蔡广辽是否违反执法划定的问题。复议申请人郑桂英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执1819、1820号《执行通知书》中拟强制处置惩罚涉案房产,变现所得款子将冲抵相应罚金及违法所得的执行行为显着系与执法相违背”、“并未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被申请人蔡广辽属于严重的法式错误”,案外人郑桂英在异议阶段未就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在复议申请中提出该项复议理由,本院不予审查处置惩罚。
如被执行人蔡广辽认为广州中院作上述执行通知及该通知书的送达等执行行为违反有关执法划定,可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裁判要旨:法院有权查封拍卖挂号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伉俪共有衡宇,该配偶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协议对该衡宇举行产业支解的,不得反抗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伉俪共有产业中应享有部门的执行。
案例二:《王铮等刑事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执复4号】,本院认为,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二条第一款之划定,对于挂号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本案涉案衡宇挂号在被执行人赵月辉名下,北京一中院查封该衡宇,切合执法划定。凭据查明事实,涉案衡宇为王铮、赵月辉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凭据执法划定该衡宇属于王铮、赵月辉的配合产业,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其中属于赵月辉的部门。
本案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管理仳离,双方协议对产业举行支解,该协议不得反抗法院对被执行人在伉俪配合产业中应享有部门的执行。现赵月辉的前配偶王铮凭据仳离协议的约定请求清除对全部衡宇的执行,缺乏执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铮的复议申请缺乏执法依据,应予驳回。北京一中院的异议裁定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中,法院没收被执行人名下伉俪共有衡宇应限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产业份额,而不得执行其配偶应得的产业份额。案例三:《杨敏等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执复101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二条第一款划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挂号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产业权。本案中,王鑫荣系(2015)一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讯断和(2015)高刑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的被执行人,102衡宇权属挂号在王鑫荣名下,执行法院对挂号在王鑫荣名下的102衡宇接纳查封措施切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划定。
王鑫荣与杨敏为伉俪关系,双方在伉俪关系存续期间配合出资购置102衡宇;102衡宇权属虽挂号在王鑫荣名下,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划定,应当认定102衡宇为伉俪配合产业;且(2015)一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讯断和(2015)高刑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确认没收王鑫荣小我私家全部产业,故执行法院对102衡宇变价后,只能对属于王鑫荣的部门作为其小我私家产业予以没收,对属于杨敏的部门不得没收。北京一中院查封通告未明确102衡宇变价后全部予以没收,故杨敏所提执行法院执行了她作为案外人对配合产业所拥有的部门,并排除对102衡宇查封的主张,没有事实凭据和执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END-- 泉源: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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